CRIMINAL CASE
关于刑事拘留37天这个事,其实,就是公安机关把人给抓起来、关在那个特定地方的最长期限,当然,这中间不是一口气就待到37天,它这里面是分阶段的,可不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那么容易理解。
第一个阶段,就是刚开始抓人后的3天内,公安就得琢磨着这事到底要不要报批检察院——也就是那个负责批捕的部门——来决定这人能不能继续关着;
要是三天时间不够琢磨,公安它自己可以申请延长几天...呃,一般是延长个1到4天的样子,所以这第一个阶段加起来最多能有7天;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抓的这个人,涉嫌的罪行情节稍微复杂点儿,或者说他是从外地跑来作案的,又或者是可能窜到好几个地方干了坏事,那公安就可以申请延长到30天羁押期限,这个30天可是个大头儿,占了37天里的一大半
第二个阶段就是检察院批捕的时间了,公安把材料啥的都准备好,送到检察院去,检察院得在收到这些东西后的7天之内,给出到底批不批捕的决定——要么就是同意继续关押,也就是“批准逮捕”,要么就是觉得证据不够啥的不让继续关,得放出去,或者换成别的不关押的强制措施,比如那个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东西。所以我们平时说的最长37天,就是把公安那边可能最常有的30天,加上检察院批捕的7天,这么一加起来算出来的,可不是随便乱说的一个时间数字。
那为啥非要是三七二十一天...啊不对(哎~ 刚才嘴快说错了! ),是37天?听人家说是法律这么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惩治坏事和保护好人权利这两方面的事——总不能无限期地把人关着不处理,得给个期限让公安去查清楚事情,也得给个期限让检察院去审核把关,不能让无辜的人平白无故被关太久,对?如果超过了这个37天,要么就得把人放走,要么就得已经拿到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才行,不然的话,把人关超期了,公安它要负那个叫...法律责任的。
如果七天之内,检察院觉得公安送过来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这个人确实干了很严重的坏事,就会“不批准逮捕”,那公安就得在接到这个通知后的当天把人释放掉;
就算不是马上放,也得在两天之内给办那个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手续,反正就是不能继续关在看守所里了;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那这个人就得继续关着,然后案子会继续往下走,进入到审查起诉、接着是法院审判那一系列环节,时间就会长很多很多了。
总的来说,刑事拘留37天这个期限,其实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对被拘留的人和他的家里人来说都特别重要,在这期间,家里人可以请律师去会见,了解情况,帮着维护他的一些 basic ——这个英文词儿知道?就是基本权利的意思(哎~ 我怎么突然说英文了,真奇怪!)。过了这个37天,如果人没被放出来,那十有八九就是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后面的程序可就更复杂了,得做好长期打官司的准备,这个心理准备可得提前有。所以说,只要听说谁碰上了刑事拘留这档子事,就得先算着这个37天的日子,心里有个数才行。这个事情,说复杂也不老复杂,说简单也不能想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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